“利勒乡政府也认购了一大批财产,此认购于1791年2月15日获准,总金额为二十万零四千四百四十五利弗尔。同年12月31日,这些财产再度售出,共得二十八万六千八百九十四利弗尔。佩罗尔、特库、拉帕利萨里和贝纳克乡政府也认购了一批国有财产。
“1791年8月和9月颁布的法律规定,各市镇可以其二次出售所得的十六分之一偿还债务;1792年11月,盖拉克乡政府作出执行上述法令的安排,并于1793年2月25日下令结清这十六分之一的出售金额。
“1791年8月1日,全县国有财产售得一百八十万利弗尔,11月1日售得一百九十七万五千四百三十二利弗尔;此外还有二十二万四千利弗尔的财产待售,其中不包括除树林和林园外,价值十五万利弗尔的未按期售出财产。允许赎买的无形财产估价为一百万,因此全县当时已经售出或已折价的国有财产总额为三百三十五万零四百三十二利弗尔;除此之外,还有盖拉克的修道院、骑士封地和嘉布遣会财产以及利勒的奥古斯丁会财产和拉巴堂斯的隐修院待售。
“因此,全县国有财产在一年中的出售额为二百多万。当局为买主的支付提供了很大方便:可分十二年交清。买主来自各个方面,具体人名就不必说了。许多人显然认为这是一笔有利可图的买卖,或是觉得可趁此机会购置大笔不动产。其中既有虔诚的天主教徒,也有旧制度死心塌地的维护者。大批买主后来逃之夭夭便是证明。有人问内政部长,这些人所购财产是以应交款项为基数而再度拍卖,还是按逃亡贵族的财产予以查封?他在1793年3月答道,买主逃亡与否不能改变这些财产为指券提供担保的目的,因此应当重新拍卖。”